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浙江潘栋民公益基金会 | 发布时间: 2021-06-15 | 660 次浏览 | 分享到:

浙江潘栋民公益基金会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潘栋民公益基金会(下称“基金会”)投资行为,规避法律风险,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潘栋民公益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基金会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投资负面清单,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理事会、监事和秘书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重大投资标准,投资风险管控,投资活动中止、终止退出机制,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目的。

第三章  投资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财产是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三)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第四章  投资负面清单

第六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决策程序、管理流程和相关职责

第七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管理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二)确定理事会内设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聘任、辞退;

(三)听取、审议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投资活动计划和投资管理报告;

(四)决定基金会的投资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的监事应根据其职责对基金会的理事会在开展投资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 理事会设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接受理事会的委托制定投资活动的计划;

(二)投资活动计划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委员会对计划内的具体投资活动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三)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基金会投资活动的管理情况和基金会投资活动计划;

(四)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委员会人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成员名单基金会秘书处应当留存备案。成员不能胜任或无力兼顾的,可以向理事长提出辞职。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所有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从事投资行业5年以上,在业内享有一定声誉;

(二)品行端庄,满足《公司法》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三)具备股权投资、金融及相关企业运营的专业技能,拥有较多的成功投资案例。

第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由理事长提名,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基金会所有投资活动均由委员会进行事先评估和事后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可以投资不动产或从事股权投资,但必须确定该不动产或股权投资有良好的收益和可变现性。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不选择需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合同须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十六条 在投资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浙江潘栋民公益基金会章程》关于“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的规定。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委员会外聘成员。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重大投资标准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是指

(一)超过基金会货币资金50%的投资;

(二)基金会的直接股权投资。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执行。

第七章 投资风险控制与止损机制

第二十条 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跟踪管理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理事会,以便理事会尽快做出决定,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一条 投资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退出:

(一)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

(二)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20%的;

(三)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四)委托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八章 违规投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和保值增值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决策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四条 如本制度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于2020310日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全体理事、监事签字:

                        

浙江潘栋民公益基金会

20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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